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自治区进一步扶持小半岛体育- 半岛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202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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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五)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享受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退役士兵扣税标准为6000元/人·年,其他人员扣税标准为5200元/人·年。

  (八)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征地管理费、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货物原产地证书费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暂停征收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交通运输、农牧业、质监、环保、新闻出版、林业、食药监、旅游等十一个部门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规定,扶持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一)在加快与自治区“1+14+N”(即自治区枢纽服务平台+12个盟市及2个计划单列市窗口服务平台+各类特色产业集聚区信息共享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对接的同时,加大投入力度,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确保全市“1+9+N”(即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9个旗县区窗口服务平台+N个特色产业集群区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的建设与稳定运营。各旗县区、开发区要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费用分别列入财政预算,对枢纽服务平台和窗口服务平台运维费用予以保障。必要的设施设备投入、公益性服务经费、购买服务资金,由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列支。

  (二)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以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核心,整合各旗县区、开发区(窗口)平台,包括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及其他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机构,打造集征信、投融资、法律咨询、人才与培训、市场开拓、品牌推广、技术创新与质量、信息化等各类公共服务为一体的全市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市内外各类专业优质服务机构入驻线上、线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市县两级政府要对服务平台及其站、点的机构、人员、场地及运维、服务、经费予以保障。

  (三)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名录和信用信息数据库,推进小微企业与国家工商总局、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实现互联互通,实现工商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生产经营、融资服务、申诉举报等各类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完善融资担保服务资源信息数据库,重点推进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与金融监管机构、银行机构、担保机构、社会化融资服务机构及证券、保险等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有效解决政银担企信息不对称问题。

  (四)大力推进“互联网+”,引导中小微企业广泛应用电子商务,积极拓展购销渠道,提高流通效率,拓宽发展空间。发挥中小微企业在产业链中的专业化生产、协作配套作用,引导中小微企业积极融入骨干企业的电子商务购销体系,实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发布、商务代理、网络支付、融资担保、仓储物流和技术支持等服务,对本市注册的运营模式新、市场前景好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按不超过投资额的20%给予资金扶持,最多不超过200万元。资金由市财政工业和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列支。

  积极引导小微企业向产业园区集聚,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微企业,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各旗县区、开发区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用地指标。各类产业园区要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并在场地租赁及水电等公共服务方面对入驻的小微企业给予支持,资金由所在地财政列支。对已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及我市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筛选产业特色鲜明、集聚水平较高、服务功能完善、带动就业作用明显的创业基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工业和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列支。

  (九)对大学生专利费用资助事宜请与呼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科联系,联系电线。呼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科负责年度专利费用资助及奖励,在收到相关申请材料后,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是否符合资助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或不资助理由。经认定对申请专利费用进行资助的,由呼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牵头落实政府资助经费。已获得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的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2万元,下同)至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营业额2万元(含2万元,下同)至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三)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五)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享受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退役士兵扣税标准为6000元/人·年,其他人员扣税标准为5200元/人·年。

  (八)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征地管理费、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货物原产地证书费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暂停征收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交通运输、农牧业、质监、环保、新闻出版、林业、食药监、旅游等十一个部门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规定,扶持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一)在加快与自治区“1+14+N”(即自治区枢纽服务平台+12个盟市及2个计划单列市窗口服务平台+各类特色产业集聚区信息共享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对接的同时,加大投入力度,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确保全市“1+9+N”(即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9个旗县区窗口服务平台+N个特色产业集群区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的建设与稳定运营。各旗县区、开发区要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费用分别列入财政预算,对枢纽服务平台和窗口服务平台运维费用予以保障。必要的设施设备投入、公益性服务经费、购买服务资金,由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列支。

  (二)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以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核心,整合各旗县区、开发区(窗口)平台,包括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及其他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机构,打造集征信、投融资、法律咨询、人才与培训、市场开拓、品牌推广、技术创新与质量、信息化等各类公共服务为一体的全市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市内外各类专业优质服务机构入驻线上、线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市县两级政府要对服务平台及其站、点的机构、人员、场地及运维、服务、经费予以保障。

  (三)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名录和信用信息数据库,推进小微企业与国家工商总局、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实现互联互通,实现工商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生产经营、融资服务、申诉举报等各类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完善融资担保服务资源信息数据库,重点推进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与金融监管机构、银行机构、担保机构、社会化融资服务机构及证券、保险等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有效解决政银担企信息不对称问题。

  (四)大力推进“互联网+”,引导中小微企业广泛应用电子商务,积极拓展购销渠道,提高流通效率,拓宽发展空间。发挥中小微企业在产业链中的专业化生产、协作配套作用,引导中小微企业积极融入骨干企业的电子商务购销体系,实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发布、商务代理、网络支付、融资担保、仓储物流和技术支持等服务,对本市注册的运营模式新、市场前景好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按不超过投资额的20%给予资金扶持,最多不超过200万元。资金由市财政工业和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列支。

  积极引导小微企业向产业园区集聚,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微企业,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各旗县区、开发区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用地指标。各类产业园区要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并在场地租赁及水电等公共服务方面对入驻的小微企业给予支持,资金由所在地财政列支。对已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及我市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筛选产业特色鲜明、集聚水平较高、服务功能完善、带动就业作用明显的创业基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工业和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列支。

  (九)对大学生专利费用资助事宜请与呼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科联系,联系电线。呼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科负责年度专利费用资助及奖励,在收到相关申请材料后,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是否符合资助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或不资助理由。经认定对申请专利费用进行资助的,由呼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牵头落实政府资助经费。已获得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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